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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物资出入学院大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的物资管理,保证学院安全。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物资出入门管理规定。
一、关于物资入门规定
1、凡外单位的货运车辆进入学院,必须由学院西门进入,并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
2、门卫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车辆进入时间、车型、车牌号、车辆所属单位及司机姓名、货物名称、数量等。
3、进入学院的车辆由门卫指定停放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
4、原则上除超市、饭店、食堂、基建处等单位外,其它单位车辆必须在白天和正常上班时间进院,其它时间不得进入学院。特殊情况由主管或当日值班院级领导批准。
5、本单位的货运车辆进入学院,也需门卫检查、登记。
二、关于物资出门规定
1、凡货运车辆离开学院,必须经门卫的检查、登记。确认无我院物资后可离开学院。
2、出学院车辆装载物资登记内容与进入学院登记内容相同。
3、凡我院物资出学院大门必须经主管或院级领导批准、登记后方可出学院。
4、如无特殊情况我院物资出学院大门必须在正常上班时间,其它时间不允许出院。
5、门卫有权对可疑出学院车辆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
6、原则上出租车不允许进入学院,特殊情况由当日值班院级领导批准。
7、门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当日院级值班领导。车辆出入登记簿每月整理后交保卫处备案。
◇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关于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优化学院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的管理规定》及公安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系指学院的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 后勤工作人员。
第二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到学院办事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 出入校门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暂住证、身份证,无任何证件时要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五条
外来人员来学院办事时,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门卫登记,无任何证件证明其身份者,门卫工作人员可予以盘查或谢绝入内。晚二十二时至次日晨六时学生不许会客。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有记者证件、采访介绍信,经学院有关
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外国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有省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进行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园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需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接受教职工的个人邀请进入校园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需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院安全和治安秩序。对违法、违纪活动,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院保卫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离开校园,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章 施工人员及暂住人员管理
第九条
凡进入校园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会同招聘单位到校区管辖的治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注册,注明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参加施工人员的名单,并签定维护校园治安、防火责任书。
第十条
凡进入校园住宿的各种临时工作人员、临时住宿超过一周以上的人员,必须按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暂住手续,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在招用时,必须到校区管辖的治安派出所注册。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需要占道、挖掘道路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保卫处、总务处和基建处联合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施工。凡未经批准或超面积、超期限及未按规定回填的当事人和负责人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营性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不得擅自进行经商活动。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情况,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服务性经商。
第十三条 在运动场开运动会时,参加经商的单位和个体商贩(不包括学校后勤、超市、商店)应按经商总额的百分之五缴纳管理费,并按指定地点进行经销。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允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
第十五条 学生开展的各类勤工俭学活动(包括临时性的)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各个部门(处室)要加强对所属公共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在教学、科研和生活中的作用。凡经学院批准的外借或租用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阻止和破坏,严禁以各种形式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部门(系,处、室、)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主办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原则。在
举办前需要到保卫处备案。严格按照时间、地点、要有专门负责人维护场内的治安秩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在校内自发举行的集会、讲演或在室内组织的讲座、报告会等活动,组织者必须72小时前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须将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和组织者姓名。学院在举办前8小时将是否许可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内容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禁止饮用白酒,节日活动可以适当饮啤酒,严禁猜拳、行令和酗酒。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办公室、寝室内打麻将,严禁以任何手段方式进行各种赌博活动,严禁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如教室、食堂、寝室、图书馆、阅览室、会场)活动时,要保持肃静,不得打闹、起哄、打口哨、大声喧哗和进行其他妨碍他人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行走和在课堂上不得袒胸露怀,不得穿拖鞋,内衣、内裤。
第二十四条 男女交往要得体,严禁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拥抱接吻。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得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要爱护校园的绿化设施,爱护花草树木严禁私自采摘,攀折,砍伐和损坏。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枪支,警用器具和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违者交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容留他人住宿。
第二十八条 要认真遵守长春市《市民守则》不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六章 实施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分别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